审理经过
原告汉王**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汉王**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广州市**有限公司及北京漫**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王**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北京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汉王**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汉王**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欣。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漫**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晰昕审判员姜庶伟审判员周丽婷
书记员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