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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限公司与北京漫**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汉王**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汉王**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广州市**有限公司及北京漫**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王**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汉王**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北京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汉王**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058号
  •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汉王**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欣。

  •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漫**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晰昕审判员姜庶伟审判员周丽婷

  • 书记员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