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春**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山东春**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庆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俊河
审判员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