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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春**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春**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济民三初字第943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山东春**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被告山东**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沈庆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俊河

  • 审判员武守宪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