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瑞强,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李玉
代理审判员李现光
书记员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