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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民三初字第721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京路**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梁鹏,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谢瑞强,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军生

  • 代理审判员李玉

  • 代理审判员李现光

  • 书记员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