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诉被告抚顺**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邢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鞠**。
被告:抚顺**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松
审判员邰越群
代理审判员黄大鹏
书记员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