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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鞠**与被告抚**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诉被告抚顺**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邢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8号
  • 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鞠**。

  • 被告:抚顺**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 法定代表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松

  • 审判员邰越群

  • 代理审判员黄大鹏

  • 书记员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