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限公司与被告宁津**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宁津**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崔**,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颜峰
代理审判员庄辛晓
书记员张垣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