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宁津**限公司与宁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限公司与被告宁津**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济民三初字第671-2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宁津**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 法定代表人崔**,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宁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郭**,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宏军

  • 代理审判员颜峰

  • 代理审判员庄辛晓

  • 书记员张垣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