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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制品厂与丹阳市**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制品厂与被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昆知民初字第0006号
  •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昆山**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组织机构代码:70405559-5。

  • 负责人倪**,该公司投资人。

  • 委托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石潭大队124省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925614-6。

  • 法定代表人贡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琰

  • 代理审判员徐华

  • 代理审判员吴晓蕾

  • 书记员顾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