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制品厂与被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昆山**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同村,组织机构代码:70405559-5。
负责人倪**,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郭之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石潭大队124省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5925614-6。
法定代表人贡建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琰
代理审判员徐华
代理审判员吴晓蕾
书记员顾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