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海精密**限公司诉被告东莞长安沙头广晋电子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鸿海精密**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鸿海精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鸿*精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傅绍明,该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刘延喜,广东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长安沙头广晋电子厂。
负责人陈**,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符立新、蓝翔,隆天连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书记员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