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友臣(福建**限公司诉重庆市江北区恒乐卫生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两江新区,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友臣(福建**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浯垵村。
法定代表人: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恒乐卫生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2-332号。
经营者:赖波水,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颖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徐宗俦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