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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责任公司诉东营**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专利效力发生变化为由,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为7130元,由原告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济民三初字第187-2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东营**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郭海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越洋

  • 代理审判员贾忠

  •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 书记员武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