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专利效力发生变化为由,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为7130元,由原告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越洋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书记员武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