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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武诉被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江民二初字第214号
  •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 被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文魁

  •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