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武诉被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男,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孙**,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文魁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