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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泗**村民小组与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与被告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凌云县泗城镇东风社区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依法减半收取276.50元,由原告凌云**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凌民一初字第727号
  •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

  • 代表人黄**,农民。

  • 委托代理人陈正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

  • 被告周**,凌云县**区支部书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春泉

  • 书记员李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