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与被告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凌云县泗城镇东风社区第一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依法减半收取276.50元,由原告凌云**一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凌云县泗**村民小组。
代表人黄**,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正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凌云分所律师。
被告周**,凌云县**区支部书记。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春泉
书记员李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