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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灵**务局、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灵璧县商务局、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民初字第03834号
  •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美*,曾用名马新美,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被告:灵璧县商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法定代表人:杜**,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田朝中,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 法定代表人:戚*,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平

  • 书记员朱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