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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作出的(2002)四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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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任**。
被执行人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政
审判员王玉华
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