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马某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马某某,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士亮
代理审判员李思平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