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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诉与银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抵押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马**诉被告宁夏固**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证据多,原告王**和第三人张**以其正在寻找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向法庭提交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和第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原民初字第2843号
  •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 原告马**,女,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原告王**妻子。

  •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彪,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 第三人王**,男,生于1960年5月3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

  • 第三人张志有,男,生于1955年1月1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汉龙

  • 人民陪审员朱秀萍

  • 人民陪审员虎存清

  • 书记员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