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马**诉被告宁夏固**限公司、第三人王**、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证据多,原告王**和第三人张**以其正在寻找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向法庭提交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王**和第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生于1968年1月2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马**,女,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不识字,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系原告王**妻子。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令彪,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男,生于1960年5月3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学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
第三人张志有,男,生于1955年1月1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汉龙
人民陪审员朱秀萍
人民陪审员虎存清
书记员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