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季大方(季**)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3997.00元,下欠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00)木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林**,现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季**(季大方),现住木兰县。
审判人员
执行员栾绍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