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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法民初字第7878号
  •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典当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濮阳东**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北角瑞景新城南门西侧016-02。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罗河山,该公司员工。

  • 被告周**,男,汉族。

  • 被告河**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宁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