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东**任公司诉被告周**、河南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濮阳东**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北角瑞景新城南门西侧016-02。法定代表人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河山,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男,汉族。
被告河**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人民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王宁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