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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与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王*、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与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王*、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平民初字第02142号
  •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

  • 代表人宋*,组长。

  • 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律师。

  • 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 被告王*,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商玉风

  • 书记员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