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与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王*、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平泉县松树台乡东窝铺村十一组。
代表人宋*,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清,平泉县滨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平泉县松**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主任。
被告王*,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商玉风
书记员闫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