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和海传**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平**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沈阳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阳和海传**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景怡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