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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和海传**限公司与沈阳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和海传**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平**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沈阳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2452号
  •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阳和海传**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于**,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盖文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沈阳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楼超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景怡

  •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