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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信**限公司与贵州石**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限公司与被告贵**料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贵州石**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银行存款7012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贵州石**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行存款7012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504民初125号
  •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徽信**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申丙丙,

  • 委托代理人:李继斌,

  • 被告:贵州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 被告:曾洪*,

  • 被告:王*,

  • 被告:尹*,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彩先

  • 书记员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