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限公司与被告贵**料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贵州石**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银行存款7012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贵州石**有限公司、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曾**、王*、尹**行存款7012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安徽信**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丙丙,
委托代理人:李继斌,
被告:贵州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石中**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洪*,
被告:王*,
被告:尹*,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彩先
书记员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