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贾**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熊*,男,生于1971年4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永清,男,系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男,现年40岁,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牛金兰
书记员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