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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何**等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何**、黄**、黄**、黄**、梁**申请执行吴**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要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何**、黄**、黄**、黄**、梁**于2015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839.4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吴**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本辖区内,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49084元,其中兑现款48447元,申请执行费637元。经查,被执行人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穷尽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2011)要法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三执恢字第13-1号
  •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黄**。

  • 申请执行人何四妹。

  • 申请执行人黄**。

  • 申请执行人黄**。

  • 申请执行人黄彩虹。

  • 申请执行人梁**。

  • 被执行人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超

  • 审判员罗永辉

  • 代理审判员陈诺

  • 书记员潘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