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彬县新民镇屯庄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经彬县人民法院(2014)彬*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给申请人划拨承包地6.3亩。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彬县新民镇屯庄村第十一村民小组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对(2014)彬*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
被执行人彬县新民镇屯庄村第十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孝民
审判员李金刚
审判员景莉芳
书记员史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