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岫岩满**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岫岩满**人民医院,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院院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曲广军
书记员孙子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