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北京华**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某某。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苏建湘
书记员杨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