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梁某某与北京华**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北京华**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北京华**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北京华**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105民初111号
  •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某某。

  •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 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建湘

  • 书记员杨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