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安徽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6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称上诉人居住地为上海市闸北区,户籍地也在上海市闸北区,并非安徽省合肥市,所以管辖权不属于安徽**新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没有规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房屋租赁纠纷应由上海**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合肥两**限责任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两**限责任公司的诉请依据即《酒店商场承包合同书》,并结合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位于安徽省**科学大道6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两**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2717-4,住所地安徽省**科学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张海青
审判员孙礼会
代理审判员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潘攀
书记员u0026nbsp;u0026nbsp;u0026nbsp;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