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伟诉被告上海梅**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原告陶*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陶**。
被告上海梅**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与国泰路交界处。
负责人赖*。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倩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