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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上海梅**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伟诉被告上海梅**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原告陶*伟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张民初字第02699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

  • 被告上海梅**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南路与国泰路交界处。

  • 负责人赖*。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倩

  •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