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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翁荔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朱*、翁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姚**对本院作出的(2015)京执字第2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朱*名下车牌号为苏L机动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姚**称,因被执行人朱*、翁*欠其款项,双方约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名下的苏L帕萨特轿车过户到案外人名下,并于2014年7月1日到镇**管所填写了《车辆过户双方登记表》,同时口头约定2014年7月25日前被执行人如不还款,就将车辆过户给案外人。2014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朱*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2014年9月2日交通事故处理后,已过了《车辆过户双方登记表》的有效期,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案外人认为被执行人翁*欠其131500元,该借款冲抵车辆转让款,应认定案外人已支付车款13万元。2014年7月1日双方到镇**管所已填报了《车辆过户双方登记表》,因2014年7月23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耽误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朱*、翁*将车辆交给案外人,交通事故处理及车辆修理均是案外人处理的,案外人占用车辆使用至今。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应予解除查封,中止对车辆的执行。

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车辆过户双方登记表1份。

2、被执行人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有被执行人朱*签署“本人同意转让苏L”,车管所加盖审核章。

3、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车辆在2014年7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

4、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1份,被保险人签名是姚**,定损时间2014年9月3日。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时间:2015年6月25日,被保险人姚**。

6、被执行人翁*的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姚**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五佰元整”,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朱*、翁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名下车牌为苏L机动车一辆。案外人姚**认为该车辆已经转让给案外人,且已支付完车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未签订车辆买卖或转让协议,转让车辆的价款也没明确,关于价款的支付案外人仅能提供被执行人翁*的一份借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用,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到镇**管所填写《车辆过户双方登记表》,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偿付案外人欠款,约定期间被执行人未偿付欠款,其后双方就车辆转让没有签订车辆买卖或转让协议,也没有约定价款及付款方式,不能认定该车辆已发生买卖或转让,案外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翁*的借条,也不能认定为案外人支付的车款,且案外人明知机动车要办理过户手续,从2014年9月2日到2015年3月23日本院查封,期间有6个多月没能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存在过错。综上,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姚**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1102执异1号
  •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案外人姚**。

  • 申请执行人朱**。

  • 被执行人朱*。

  • 被执行人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邵洪勤

  • 审判员戎海鹏

  • 代理审判员李燕汝

  • 书记员戴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