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忠诉被告若尔盖县**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牟**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牟**,男,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
被告若尔**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精品街。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严荣慧
书记员赵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