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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牟*忠诉被告若尔盖县**责任公司旅店服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忠诉被告若尔盖县**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牟*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牟**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若尔民初字第53号
  • 法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牟**,男,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

  • 被告若尔**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精品街。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严荣慧

  • 书记员赵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