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医院诉被告陈*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医院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元,由原告**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沙**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香樟路北冲尾村农贸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林新疆,总裁。
委托代理人邹鹏,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嵘
书记员袁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