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仙桃**有限公司与湖北合**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湖北合**有限公司支付仙桃**有限公司服务费147739元。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湖北合**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湖**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大新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剅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员向涛
书记员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