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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有限公司与湖北合**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仙桃**有限公司与湖北合**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湖北合**有限公司支付仙桃**有限公司服务费147739元。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湖北合**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湖**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900号
  •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仙桃**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大新路50号。

  • 法定代表人洪**,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剅河镇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执行员向涛

  • 书记员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