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千闻云计算科技(上**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初字第3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千闻云计算科技(上**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袁**,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秀丽
审判员马昌骏
审判员陈琪
书记员戚佳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