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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侵占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有限公司以追究被告人尹某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抚刑初字第190号
  •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占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 法定代表人:盛爱军,总经理。

  • 被告人尹某某,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国君

  • 审判员孙佰春

  • 代理审判员姚悦竹

  • 书记员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