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有限公司以追究被告人尹某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盛爱军,总经理。
被告人尹某某,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国君
审判员孙佰春
代理审判员姚悦竹
书记员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