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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吴**、桦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吴**、桦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5.00元,减半收取21,222.50元,由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昌民二初字第142-2号
  •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96号网点。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曲亮,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 被告:吴**,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 被告:桦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红

  • 审判员林杰

  • 人民陪审员孟庆淼

  • 代理书记员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