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吴**、桦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5.00元,减半收取21,222.50元,由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9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亮,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吴**,女,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红石镇江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红
审判员林杰
人民陪审员孟庆淼
代理书记员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