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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450号
  •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 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晓山

  • 代理审判员章丽

  • 人民陪审员吴玉琴

  • 书记员储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