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晓山
代理审判员章丽
人民陪审员吴玉琴
书记员储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