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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奎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记功一次,2015年11月嘉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潍刑执字第4596号
  • 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猥亵儿童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孙**。现在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明

  • 代理审判员刘锦森

  • 代理审判员郭丽丽

  • 书记员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