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黄*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2004)北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7日交付执行。2007年12月7日入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7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19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85.28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1刑更384号
  • 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审判员张黎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