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及辩护人司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据此认为,被告人田*之行为构成重婚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系田*与于某夫妻感情破裂,田*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田*认罪悔罪,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对其应酌定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田*与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田*与杨*相识,田*隐瞒自己未离婚的事实,于2013年5月8日与杨*举行婚礼,后在杨*家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六个月,于2013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田*与于某经本院调解离婚。
上述事实,有证人于某、寇*、杨**、杨**、何*、尹*证言,结婚证、出生证明、调解书、婚纱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田*到案后自愿认罪,辩护人以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农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岳建民
审判员张晓杰
代理审判员刘雅雄
书记员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