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六中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审理罗**与黄**、周**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0年11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黄**以其妻潘**的名字登记的的房屋,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黔**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潘**名字登记的位于六枝特区平寨**油公司油库旁的房屋一栋。该裁定当天送达给六枝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11月23日,潘**与黄**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保全的房屋分给潘**所有。2012年2月2日和3月2日,潘**分别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后本院在执行中以(2014)黔**执字第550号裁定书查封了潘**名下位于六枝特区平寨**油公司油库旁的房屋一楼三个门面(现租给赖**经营汽车配件),潘**不服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4)黔**执异字第55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潘**的异议,潘**遂向六盘**民法院提出复议,六盘**民法院经审查撤消了我院作出的(2014)黔**执异字第550号裁定书,并要求我院针对潘**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我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并就此案重新进行合议,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潘**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裁定中止了对位于六枝特区平寨**油公司油库旁的房屋一栋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黄**、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黔**执字第5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罗志刚,男,1947年11月11日生,仡佬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庆远镇文曲路56号。
被执行人周**,男,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交通路18号。
被执行人黄**,男,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石灰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开友
审判员田兴林
审判员吕永全
书记员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