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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与被执行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1995)即调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1997)即执字第849号
  •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务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宫照祺,农民。

  •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春波

  • 人民陪审员殷梦鹃

  • 人民陪审员宋晨

  • 书记员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