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与被执行人张**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放弃剩余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即墨市人民法院(1995)即调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宫照祺,农民。
被执行人张**,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