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合肥市**道办事处、恒**(合肥)**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坝上街改造项目商用安置房[沿芜湖路(门对芜湖路开)门面房,靠滁州路第一间,使用面积22.5㎡,开门宽度不小于3.3米]。原告彭*、担保人李*自愿提供位于合肥市五州商城B区XX楼XX号(合肥**东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彭*、李*位于合肥市五州商城B区XX楼XX号(合肥**东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合肥市坝上街改造项目商用安置房[沿芜湖路(门对芜湖路开)门面房,靠滁州路第一间,使用面积22.5㎡,开门宽度不小于3.3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
被告:合肥市**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甄**,主任。
被告:恒盛恒茂**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赵大跃,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费广银
书记员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