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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合肥市**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合肥市**道办事处、恒**(合肥)**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坝上街改造项目商用安置房[沿芜湖路(门对芜湖路开)门面房,靠滁州路第一间,使用面积22.5㎡,开门宽度不小于3.3米]。原告彭*、担保人李*自愿提供位于合肥市五州商城B区XX楼XX号(合肥**东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彭*、李*位于合肥市五州商城B区XX楼XX号(合肥**东字第号)房屋;

二、查封合肥市坝上街改造项目商用安置房[沿芜湖路(门对芜湖路开)门面房,靠滁州路第一间,使用面积22.5㎡,开门宽度不小于3.3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3号
  •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 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

  • 被告:合肥市**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 法定代表人:甄**,主任。

  • 被告:恒盛恒茂**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 法定代表人:赵大跃,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费广银

  • 书记员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