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宴**与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宴*喜撤回对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宴**,男,汉族。
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
住所地: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
负责人雷*,物业管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顺鹤
审判员吴龙
人民陪审员邹来群
书记员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