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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春喜与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宴**与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宴**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私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宴*喜撤回对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民初字第00558号
  •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宴**,男,汉族。

  • 被告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管委会。

  • 住所地:山阳县财政局家属楼物业小区。

  • 负责人雷*,物业管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顺鹤

  • 审判员吴龙

  • 人民陪审员邹来群

  • 书记员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