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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胁儿童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阜刑执字第01008号
  •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猥亵儿童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高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廷华

  • 审判员牛鸿雁

  • 代理审判员韩笑

  • 书记员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