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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22916.22元给申请人杨**,但被执行人周**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款179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0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鹤法执字第1065号
  •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帮生,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

  • 被执行人:周**,地址:浙江省瑞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铁城

  • 审判员黎佩景

  • 代理审判员吕成福

  • 书记员谭志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