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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864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猥亵儿童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龚**,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