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湖北**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1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正华(一般代理),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利达**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址湖北省来凤县凤翔镇科教示范园教育城。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本军
书记员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