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田**与湖北利达**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湖北**地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1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鄂2828民初40号
  •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农民。

  • 委托代理人田正华(一般代理),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湖北利达**产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址湖北省来凤县凤翔镇科教示范园教育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本军

  • 书记员向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