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伍某某与孟某某、张某某、方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西**二终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2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20645元,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已领取。孟某某、方某某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伍某某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行恢复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8月24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晓明
代理审判员邵春碧
代理审判员王立
书记员胡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