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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岐与孟**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伍某某与孟某某、张某某、方某某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西**二终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12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20645元,申请执行人伍某某已领取。孟某某、方某某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伍某某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行恢复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蓝执字第00377号
  •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伍某某,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8月24生,汉族,农民。

  •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晓明

  • 代理审判员邵春碧

  • 代理审判员王立

  • 书记员胡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