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吴某某与湖北某某**青海分公司、湖北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湖北**司青海分公司、湖北某**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3民初字第7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

  • 被告:湖北某某**青海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城中区。

  • 被告:湖北某**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玉娟

  • 书记员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