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亓同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亓同信,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广君
书记员孟斐